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意见的通知 | ||||||||||||||||||||||||
2018-07-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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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意见的通知 费政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 近年来,我县部分单位(企业)或个人未认真执行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林业、安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未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项目建设,造成违法违规用地现象频发,破坏了全县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给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全县土地利用秩序,创造依法依规、合理有序的用地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观,牢固树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理念,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最严格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快转变土地利用管理方式,着力解决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的原则,规范新建项目用地审查程序,避免违法用地现象产生,防止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审批流程 (一)函询或申请 凡是未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拟建项目,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需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招商引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乡镇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说明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情况,并明确注明土地所有者和乡镇政府意见。 (二)审核 县国土资源局定期将拟建项目用地情况书面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函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查询内容及部门职责: 1.县发改局查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出具查询意见; 2.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来源,并出具查询意见; 3.县规划局查询是否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出具查询意见; 4.县环保局查询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出具查询意见; 5.县林业局查询是否占用林地,并出具查询意见; 6.县安监局查询是否符合安全施工建设条件,并出具查询意见。 (三)交纳指标费和征地预存款 对初审通过、部门意见一致的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答复,明确征地供地流程和要求。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按县政府研究的意见交纳指标费和征地预存款,指标费签订合同后直接缴纳至县财政局,征地预存款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用于缴纳征地款。办理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手续的项目,应按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用,签订协议,实行三方监管。 (四)土地征收 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后开展土地征收;征收土地占用林地的项目应提前通过林业部门办理林地用地许可,再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五)土地供应 1.属于划拨用地的项目:用地单位需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缴费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于单独选址土地的项目:用地单位需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批复、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林业部门意见、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环境污染评估报告; 3.属于招拍挂土地的项目:用地单位凭《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于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办理 办理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需先行到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咨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养殖备案、种植备案、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会议记录、建设方案等资料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提供临时用地项目支持资料,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七)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主体办理完建设开工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责任追究 1.因违反上述程序发生的未批先占、边报边建、少批多占、私搭乱建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占地形成的非法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2.因违反上述用地程序和要求造成的违法用地行为引发群众上访、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相关部门土地利用工作职责,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提供虚假证明、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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