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8-07-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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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乡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费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内实施的所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县级土地整理项目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局筹集的专项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及建新安置的资金。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分为对项目村的补助资金和对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完成指标数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来源: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四)专项债券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2018年及以后新立项项目补助标准按照《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费政发〔2018〕7号)文件执行。县政府对补助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实施前,乡镇要向县政府上报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户数、人口和拆迁面积; (二)安置补偿方式、项目资金预算及阶段使用计划; (三)经被拆迁户签字确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表格);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拆迁及复垦工程实施单位选择方式; (五)组织实施机构建设情况; (六)实施期限等。 属于县政府批准“两区同建”的,初次申请资金时应出具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用于各乡镇上报并经批准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各乡镇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本乡镇因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产生的经费支出,仍有结余的,统筹用于项目区建设或补充乡镇财力。 项目验收、决算完成后,项目村补助资金仍有结余的,统筹用于项目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或津贴补贴、列支公务费和招待费等。 第八条采用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农户补交的购房差价款、农户缴纳的房屋代建款,安置区建设应优先使用该部分资金。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和评审、评估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拆除、安置区建设、土地复垦等工程以及规划设计、资产评估、竣工决算等服务类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安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工程参照《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由乡镇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 评估费等中介类服务费用从县财政局拨付给项目村增减挂钩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局以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工程款、对农户的补偿款等大额资金。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原因。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凡涉及农户资金、费用等事项,必须以户为单位列明清单,经村民理事会签字认可,张榜公示后作为资金申请必要条件。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拨付原则: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分批次据实拨付。 (一)实施方案经公示后,项目启动实施的,可申请拨付搬家费、印刷费、培训考察费、雇工费等前期费用。 (二)规划设计及资产评估等完成后,可申请拨付房屋拆迁补偿款、苗木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规划设计及资产评估费等前期服务类项目资金。 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计算全部农户所需补偿款,由县财政以工程款的形式拨付;分散安置的农户在做出新建安置房不违建承诺后,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受补偿农户。 (三)拆旧区拆迁基本完成,未拆迁部分不影响上级部门验收,且土地复垦完成并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初验的,可申请拨付房屋拆迁施工费、土地复垦施工款。安置区建设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 (四)通过上级验收后,结算剩余村级补助资金及对乡镇的奖励资金。实际验收的指标任务数低于立项亩数的,按实际验收数结算,不足部分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扣回。 申请资金时,应详细列明资金用途及具体金额,并严格按照所述用途支出,按本办法要求需直接支付的,还应提供收款方银行账户资料。 第十三条拨付条件: (一)申请农户补偿款,应提交项目村拆迁范围内经村民理事会签字的待补偿资产评估汇总表、有关材料公示影像资料等。 (二)申请各类工程建设类资金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施工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乡镇、监理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表及资金拨付意见。 (三)结算村级补助资金及对乡镇的奖励资金应提供上级验收通过的正式文件、县政府批准为“两区同建”项目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第十四条拨付流程: (一)各乡镇以项目为单位,根据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进度和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政府提出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县“两区同建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核实项目进度,并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县政府,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签转县财政局办理。 (三)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将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并提供资金拨付所需工程进度和任务指标数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付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增减挂钩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自纠自查。 第十九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用于增减挂钩项目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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