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涉矿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8-09-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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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涉矿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 通知 费政办发〔201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县集中整治涉矿违法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集中整治涉矿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加强生态保护,确保安全生产,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涉矿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涉矿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盗采矿产资源、非法买卖、加工矿产品等行为,进一步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扎实做好非煤矿山监管,切实保护绿色生态环境,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以打击盗采建筑用石料、页岩、建筑用砂、非法买卖、加工矿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惩处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依法取缔矿产资源非法盗采、买卖、加工点,有效遏制涉矿违法行为频发势头。 三、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0月8日至10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开展专项行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结合集中整治行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鼓励群众举报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意识,为集中整治行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2月10日)。 各乡镇及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环保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信访件、12345热线等群众举报和露天采石场整治、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逐宗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对违法问题未消除、未立案查处或未查处到位的,要全部立案查处到位。要进行拉网式巡查、排查,对新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公安局要积极与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协作配合,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全力保障集中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按照“两断三不留”(断电、断路、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要求,对非法盗采、买卖、加工点依法全部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县政府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涉矿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验收、排名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费县集中整治涉矿违法行为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一是成立整治行动小组。抽调县环保局5人、国土资源局20人、综合行政执法局30人、供电局5人,成立60人的集中整治行动小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办公,由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行动中,县公安局要选派不少于20人的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行动小组在整治过程中以扣押、拆除为主,扣押的砂、石等矿产品,一律交县城投公司保存,由县国资办依法处置。 二是落实乡镇主体责任。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配合集中整治行动小组的执法活动。同时,各乡镇要依托土地监管三级网络体系,加大巡查频次,进行不间断地巡查,及时发现、上报、组织取缔辖区内涉矿违法行为,做到矿产资源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对工作情况实行登记和台账管理,每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加强联动配合。县供电、供水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乡镇和领导小组的工作,及时对违法场所断电、断水;县发改、住建、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水保等部门,要对其审批或自身负责的项目,严格监管,确保施工用料来源合法,要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明确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防止非法倒卖,发现各类涉矿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处;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统一执法思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环保、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涉矿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领导小组下设6个督导组,负责对各乡镇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对组织不认真、典型违法案件查处不力、涉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将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文件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组织、参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与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坚决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切实将批后监管落到实处。强化采矿生产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信息共享,快速查处涉矿违法行为,减少群众投诉。 1.镇村两级。落实镇村主体责任,将涉矿违法行为的巡查、上报、查处、取缔纳入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对涉矿违法行为,三级网格实行日报告制度,二级网格实行周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镇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巡查、上报、查处、取缔台账。一级网格根据各督导组督导情况及县环保、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上报情况,对瞒报、漏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利用台账,依法加大砂、石等开采许可,科学设置矿区,从源头上解决供需矛盾;依法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批准的土地整理、增减挂钩等项目,要明确土地整理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并将项目批准情况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县综合执法部门,同时,加强批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3.水利、水保部门:对通过审批的清淤、加固、水土保持等建设项目,确保施工用料来源合法,要会同国土部门,明确项目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并将项目批准情况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综合执法部门,同时,加强批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书面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农业、林业部门:对通过审批的生态园、山区消防通道等项目,确保施工用料来源合法,要会同国土部门,明确项目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并将项目批准情况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综合执法部门,同时,加强批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书面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5.住建、规划部门: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的管控,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加强批后监管,对混凝土搅拌站、建筑工地的砂、石来源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建筑用料来源合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书面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6.发改、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风力发电、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用料来源合法,防止将施工中产生的矿产品非法倒卖,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书面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7.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的涉矿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执法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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