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8-08-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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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重点投资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向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设立,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配套于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及县政府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高端木业、医养健康、精品旅游、农业新六产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见附件),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商务、审计、市场监管、金融、招商、城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理事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理事会高效有序运行。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等情况拨付资金,指导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县城资公司设立费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由费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更名成立,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制定投资流程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包括项目的搜集遴选、初评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规避、投资协议、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投资退出决策、档案管理等办法。 第九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第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新旧动能转换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公司吸引和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非固定收益的子基金不低于80%的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配套。是指省、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选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基金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建立健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直接投资或设立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一)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按照自基金投资年度开始,每年在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县财政每年按照所使用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额的3%安排风险补偿金。 (二)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风险补偿金资金,年底前直接拨付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 (三)如投资出现风险,将按照实际投资损失额冲减风险补偿金;如投资未出现风险,实现了投资资金正常回收,则将专户内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新增项目的风险补偿,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净资产的1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并经理事会批准的重大项目投资除外),且不得占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要求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监督管理,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用其他方式投入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固定收益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八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费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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