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8-04-02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费县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现行财会法规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3+4”农村治理保障体系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见》(费发〔2014〕22号)、《关于建立农村财务有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费办发〔2014〕42号)、《关于建立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体制,强化农村“三资”监管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5〕13号)、《关于印发<费县村干部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费组发〔2016〕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费县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行政村及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农村会计人员(含行政村会计、报账员、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下同)管理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会计人员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领导支持农村会计开展各项工作,接受农村会计的财务监督,为农村会计提供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农村会计的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每个行政村都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确保有专人管账。行政村内含两个以上独立核算村组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名会计并兼任一独立核算村的报账员,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村组设置一名报账员,村会计负责监督、指导报账员开展工作。村集体组织人口较少、经济业务较少或有其他情况的村组,由乡镇批准后,可不单设报账员,由行政村会计人员或其他村报账员代理或兼任。具体设置情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六条村会计原则上由村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两委成员担任,不是村两委成员的应当列席村两委成员会议。 第七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村会计(报账员)直接转为合作社的会计,行政村原会计继续兼任,行政村内其他独立核算村组织不再单设报账员。 第八条农村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关心集体、热爱会计事业、廉洁勤政、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相应的会计理论和相关知识。 4、首次报名参加考选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45周岁。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农村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负责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和担任本村会计。 第三章农村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调换 第十条按照“公开考选、动态考核、末位淘汰”职业化管理的要求,农村会计人员的选拔采取公开考选的形式,实行县考乡聘村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考选范围。凡在本乡镇范围内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二条选拔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评议、审批备案等环节。 公开考选的办法:乡镇经管站面向本乡镇所辖村居公开报考条件;发动村民自愿报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考试的人员,统一参加县农经部门组织的笔试,并确定最低资格线,以村为单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2名人员参加面试。乡镇统一组织本乡镇人员面试,当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总成绩采取百分制,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1名民主考核人选。由村召开由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由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测评,乡镇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定拟聘用人选,对考核合格人员公开公示3天。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报考: 1.被解聘不满3年的原村会计。 2.因违纪受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有犯罪记录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 第十三条乡镇、村确定的会计人选,填写《农村会计资格备案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农业局备案,颁发《农村会计上岗证》。 第十四条新任会计试用三个月后,经考核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聘期三年。 第十五条农村会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更换、撤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进行相应撤换: 1.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犯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负有刑事责任的。 3.聘期内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聘期内《农村会计上岗证》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5.超过规定年龄或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6.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履行会计义务和职责的。 7.自愿申请离职的。 第十六条农村会计人员确需调换、更换、撤换的,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解聘意见,填写《农村会计人员任免申报表》,报县农业局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会计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按规定在乡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下,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要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并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会计上岗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工作由县农业局和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乡农经部门必须完善农村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建立完整的农村会计人员档案信息系统。 第四章农村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农村会计人员的职责: l.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学习和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农村经济政策。 2.按照财经法规、制度要求,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日清月结,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保全会计资料,保管会计档案。 3.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搞好民主理财,及时张榜公布帐务,接受群众监督。 4.参与村财务计划等的编制,协助村“两委”,检查、指导、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农村经济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统计数字。 6.负责监督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本村编制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会议。 2.对本村集体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并检查监督。 3.向上级部门报告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收支,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乡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5.有权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农村会计人员应尽的义务: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2.及时完成乡镇、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抵制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4.保守本村的经济、财务秘密。 5.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考核等。 第五章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乡要建立农村会计培训制度,每年对农村会计进行培训,丰富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对取得上岗资格的农村会计,要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乡镇、村要鼓励农村会计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支持农村会计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二十六条县乡要将培训情况记入农村会计档案,作为对农村会计考核、奖惩、使用和会计上岗证年检的依据。 第六章农村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农村会计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制订《村会计考核实施细则》。每半年考核一次,结果记入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村每年年底要对村会计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记入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要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奖惩严明;考核方法要科学,符合实际,充分体现民意。 第三十条通过考核、评议,对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大、做出显著成绩的村会计,县乡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结果比较差,群众满意程度低,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乡镇、村要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的村会计,要解除聘任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及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农村会计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农村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县乡统筹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村主要负责人的80%,异地交流任职的补贴报酬上浮10%。由乡镇经管站每半年根据村会计工作量及考核情况核定上报。 第三十三条农村会计人员纳入村干部管理系列,参照村干部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乡镇《农村会计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