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 ||||||||||||||||||||||||
2018-06-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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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 通知 费政办发〔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制度。 一、呈阅件制度。行政诉讼案件原则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诉讼传票后,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制科室)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和建议出庭应诉人员。呈阅件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签批意见,指定具体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二、庭前案件研判制度。应诉人员应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由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参加的案情分析研判会,梳理案件事实,认真剖析涉诉案件主体、程序、违法事实等材料,有效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降低败诉案件的数量和比例。 三、应诉情况报告制度。一是行政机关于庭审前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员等基本情况以证明信函的方式报主审法院;二是行政机关于庭审后15日内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庭审后依法行政建议制度。应诉人员应在庭审后根据开庭情况、当事人诉求、审判结果等,分析原因并举一反三式论证,对违法或明显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追责或者提出上诉建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庭审观摩制度。根据县人民法院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案件庭审观摩。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典型案例评析、庭审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让行政应诉人员熟悉庭审流程及相关程序,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执法水平,确保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经得起司法检验。 六、出庭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考核,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对本单位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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