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
2018-02-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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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费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整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统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速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三品三化”为重点,以“一规三区两平台”为抓手,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坚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职业农民四位一体培育为突破,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为全县农业现代化集聚新动能,加速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三年攻坚行动,形成以职业农民为基础,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首创精神,积极引导、保护、调动、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坚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原则。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序规范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 (四)坚持规范发展、质量为先原则。围绕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三、主要目标 培育工程以龙头企业壮大、农民合作社规范、家庭农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到2020年,全县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家,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1000家,系统培育以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10000名。实现“乡有农业龙头企业,村有合作社、家庭农场,户是新型职业农民,人有增收门路”的目标,重要园区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为2020年乡镇振兴战略取得重要进展夯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扶持政策,突出培育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用地用电、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范围、拓展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支持政策措施,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统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二)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制定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对集中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的经营主体及流出农户给予一定奖补,对相对集中流转土地规模较大且利用好、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形成县、乡、村三级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服务,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对农机合作建设的机库房、修理车间、办公场地等配套用地,明确为设施农业用地,并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推进产业融合,打造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型职业农民联盟等平台,发挥各新型经营主体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培育新型业态,打造领军企业,推动产城融合,增强利益链接,促进农民增收。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重点围绕产业链相加、价值链相乘、供应链相通,实现“三链重构”,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唱响生态休闲农业,大力发展田园综合体,打造体验型农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强化自主创新,打造循环型农业;整合资源,发挥特色优势,打造终端型农业;以创新、创造、创业为驱动,发挥核心要素引领优势、功能拓展和产出绿色高效优势,打造智慧型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业态、新常态,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质量、效益。 (四)完善技术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把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纳入“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项目,利用农广校培育平台,依托农业科技创新专家服务团队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团队,通过开展培训、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学员到科教讲堂、农民夜校等开展政策和科技理论知识学习,到田间课堂、实训基地等进行实用技术强化,巩固加深理论知识,掌握关键环节操作技能,用好互联网实施“微培训”,提升培训质量。通过培训全方位提升经营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懂政策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发挥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作用,加强农技推广人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建立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五)引导基地品牌意识,探索主体发展新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标准化经营、无公害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创建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积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实现直接配送,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在签订收购合同基础上,向农户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六)规范管理体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生产性服务领域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管理体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上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发展规划、拟定扶持政策、实施项目扶持、开展示范带动、优化资源整合、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聚合力、抓落实、求突破。 (二)加强政策扶持。财政、国土、税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强化土地、资金、人才、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联户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 (三)加强指导服务。建立费县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团队,鼓励团队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对接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强化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健康规范发展。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培育和发掘典型事例及先进经验,示范引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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