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 ||||||||||||||||||||||||
2018-03-16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费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地。用地选址不得在各类保护区的禁止区域内。 (三)用地规模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需要征收设施农用地时,项目单位需终止使用,退出设施农用地。 二、规范使用 (一)签订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土地数量、地类和规模;5.经营年限;6.土地复垦要求、完成时限及履约保证措施;7.土地交还时间;8.土地违法责任等。 (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与经营者共同委托土地复垦费用存管代理银行,对经营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实行县国土资源局、经营者、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经营者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土地复垦费应缴额,持土地复垦费开户通知书和土地复垦费缴存通知书到存管银行开设专户缴存土地复垦费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程序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截留、抵押、挤占和挪用。 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占用耕地4万元/亩、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 (三)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农业、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年度土地变更。县国土资源局将年内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变更,未纳入备案的不得变更。变更前,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有改变用途或安排非农业建设的,不得按设施农用地进行变更。 三、控制要求 (一)种植和养殖要求 1.农业种植。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经济作物等种植,需使用耕地的,必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且不破坏基本耕作层。 2.畜禽养殖。主要指猪、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养殖。其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畜牧部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额标准进行核定。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堆放,以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 3.水产养殖。主要指浅水、综合、立体等水产品养殖。原则上应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机扩占周边耕地。属于综合养殖或立体养殖的,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围,不得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生产用房;属于浅水养殖的,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确需进行耕地挖土的,耕作层的土壤要实行集中堆放,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复垦,且与周边落差不得超过1米,浅水养殖池底不得固化。 (二)建设施工要求 设施农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设简易用房。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鼓励使用活动用房,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不得破坏地面耕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 2.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根据防疫需要,畜禽养殖用地可建实体围墙),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 3.种植类的每个大棚最多配套建设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设施用房应按相关规范建设,檐高原则上不超过3米;渔业养殖的看护房和仓储房面积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工厂化建设大棚进行育苗养殖的,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厂区面积的7%。具体建设标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作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前,经营者必须签署《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后,经营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恢复耕种。 (二)验收。项目终止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复耕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并根据复耕难易程度收取一定数额的耕地开垦费。 (三)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和使用,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批前、批中和批后全程动态监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变动,以上级政策为准。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