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2017-12-07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费县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 元奖励。 (三)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相应提高奖励比例。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最高金额限制。 第十一条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在新闻媒体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