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
2017-04-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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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费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公平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如下: 一、县城征税范围: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执行。 四、税额标准: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41 号)规定,税额标准按照县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元/平方米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地区同时开征房产税。《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费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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