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7-02-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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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防疫、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 当前,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具体疫情的综合判定,由省、市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专家组确认。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畜牧兽医局在县政府和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发生疫情后,负责具体指挥和及时建议启动或者停止本预案。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职责 (1)作好疫情报告和疾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配合上级专家组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10)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财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公安部门的职责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强制扑杀工作。 4.人民武装部门的职责 支持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5.交通部门的职责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人员、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6.卫计部门的责任 负责封锁区内与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人员的疫病防治工作;做好人群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宣传部门的职责 负责制订宣传口径,加强对动物防疫对外宣传的监督管理。 9.林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和单位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10.发改部门的责任 (1)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2)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防护用品质量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人用药品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养殖场(户)的违法活动; (3)组织制定、颁布有关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 (4)负责畜禽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查处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2.科技部门的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技术储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研究。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 费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1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对发病动物和与发病动物接触的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病诊断与确定 县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在12小时内送指定的重大动物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由指定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诊断确诊。 疫情确认后,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上报、通报。 (三)疫情应急控制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提出一级、二级、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县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同时,发布封锁令,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动物疫情。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四)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除 疫情控制和扑灭后,所在地畜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药品(疫苗)、物资(器械)、人员、资金、技术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采样送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化验监测中心负责诊断工作,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病毒的分离鉴定、毒力测定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该项监测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两次,在疫情形势严峻的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对易感动物进行上述化验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国家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省、市兽医专家组负责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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