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费县凯达木粉厂等5家企业予以关闭的决定 | ||||||||||||||||||||||||
2016-10-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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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费县凯达木粉厂等5家企业予以关闭的决定 费政字〔2016〕73号 大田庄乡人民政府、上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费县凯达木粉厂、费县天香木粉厂、费县云富木粉厂、费县学存木粉厂、费县上冶镇刘占友木粉加工厂无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生产手续,不具备进行生产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费县凯达木粉厂等5家木粉加工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时间 2016年10月8日前完成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停止对企业进行生产供电。 三、关停淘汰工作要求 县监察、公安、市场监管、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密切配合此次关停淘汰行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大田庄乡、上冶镇负责做好辖区内关闭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县公安局要配合做好关闭工作,对暴力阻挠、无理取闹、扰乱关停工作的要依法处理;县安监局负责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县环保局负责落实环保监测;县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因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在此次关停工作中清查不力、关闭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行政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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