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
2016-10-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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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费政办字〔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登记成果、方便群众的原则,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房改房登记的处理意见 (一)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保持原土地性质不变、房屋性质不变,办理转移登记。 (二)上述情形以外,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单位出具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后,到县国土资源局按契税缴纳基数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1、房屋所在宗地属划拔用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期为70年,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房屋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2、根据土地用途,属居住用地的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或工业)用地的,根据现状,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割成办公(或工业)、居住两宗地后,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或工业)用地,但无法分割成办公(或工业)、居住两宗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分割的,所有建筑物共用整宗地,土地用途在原用途的基础上添加居住用地,再按上述方法办理。 (三)原有合法用地手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致使居住用地未登记的,根据企业改制前用地档案,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抵押登记的问题 (一)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土地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一致的,依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的登记成果的原则,为申请人作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房改房抵押登记的,在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权实现时须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在工业、办公用地建商品房的问题 在工业、办公用地上建商品房的,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变更时的居住用地市场价格,由单位或个人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登记用途变为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以变更土地用途时起最长不超过70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在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权实现时须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关于县住建局原发放的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县住建局原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根据当事人所持房屋产权证,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县住建局发调档函,在证书记载内容和登记档案一致的情况下将登记档案交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并办理相关业务;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无登记档案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认定。 五、其他问题 (一)超出批准土地范围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已办理房屋及建筑物首次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按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的登记成果的原则,予以办理。 (二)针对“在以纯住宅用地出让的小区中,规划部门批准同意配建小区服务设施用房,房产部门按规划批准发放了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出现了房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涉及到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分别记载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出让年限按住宅用途的出让年期办理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面积不再分摊,标注大宗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对已经分摊登记的,申请再次转移登记时,调整为标注大宗地使用权相关信息。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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