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16-02-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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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费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临沂市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依法查处整改违法问题,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科学评估国土资源管理成效,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检验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职责分工。县政府对全县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执法”)负总责,采取警示约谈、暂停报批、严格问责等措施,督导各乡镇(街道)全面彻底整改违法问题。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时间安排、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监测地块的合法性判定以及卫片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县发改、财政、经信、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工商、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银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意见》规定,履行共同监管责任、落实共同监管措施,有效制止、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组织制止和拆除、复耕工作;对法院作出裁定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组织落实强制执行措施。 二、工作对象、工作方式和技术要求 (一)工作对象。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的图斑。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方式。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同步开展。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同往年不变。 (三)技术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开展。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工作方案,抓紧启动工作。 (二)查处整改。2月29日前,各乡镇(街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完成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工作,同步推进违法用地用矿问题查处整改。县政府将根据整改查处情况,对整改查处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暂停用地报批。 (三)数据初报。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开放后,县国土资源局要进行数据录入。3月 20日前,结合土地变更调查“二上”,完成土地卫片数据初报工作。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审查和查处整改成效评价,适时予以通报。 (四)督导检查。4月10日前,县政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片数据初审情况,对违法形势严峻、整改推进迟缓、初报数据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进行重点督导。 (五)数据终报。6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全面完成查处整改和数据终报工作。 (六)总结验收。7月5日前,组织县级验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对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共同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意见》精神,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依法、及时、有效地制止、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升查处整改实效。各乡镇(街道)要把查处整改成效作为评价卫片执法工作的第一标准。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全部立案,履职到位率达到100%,查处整改到位率不低于80%,不达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对违法用地,要做到罚没款收缴到位、拆除复耕到位、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手续;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并达到复耕条件,全面消除违法状态。 (三)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纳入县级警示约谈范围,暂停相关审批事项,责令限期整改:一是经自查整改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仍然较大且比例超过15%,或者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依然严重的;二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但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三是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实地已拆除、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名义弄虚作假,瞒报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情节严重的;四是立案率、履职到位率、查处整改到位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县级验收前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意见》对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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