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 ||||||||||||||||||||||||
2016-03-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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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5〕1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费政发〔2013〕28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推进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县信用信息目录。 县经信局: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禁止新上限制类产品和产能;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责车用油品治理工作;对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能源结构调整;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严格控制燃煤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等专项检查。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实施黄标车淘汰,查验环保检验标志;负责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查处。 县监察局:对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用地合法性进行检查;负责露天采石场、石子加工场污染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违法采石、开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行雨污分流;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县规划局:依法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编制城乡规划应有环境保护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法查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负责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绿化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沿河饭店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不排入河道。对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以及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质加测公报;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 县水保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加强水土流失生态破坏防治,依法查处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案件。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药环境污染防治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负责农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农作物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 县卫计局: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县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审计,审计财政相关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查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试点工作;在开展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的同时,加大合规性、绩效性审计力度。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负责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依法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县林业局:加强生态建设,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林木损失种类、数额、原因进行鉴定评估;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工商局:对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作为经营场所的和内部设立可能产生油烟、噪音、异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的,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县质监局: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县金融局: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县房管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处理。 县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负责对公路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管。 县畜牧兽医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养殖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探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县水产局:负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县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国资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招商局、县物价局、县气象局、县农机局和税务、银行、供水、新闻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二、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 三、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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