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造林绿化任务的通知 | ||||||||||||||||||||||||
2016-03-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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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6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6〕9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2016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要求,更好地将农户科学储粮政策惠及贫困村,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2016年度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 一、建设计划 共推广农户科学储粮仓(国家推广计划)JSBZ-015型彩钢板组合仓1000个。 二、资金筹集 2016年度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资金筹集将严格遵循“贫困村自愿申请、共同出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和贫困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中,贫困村农户自筹资金40元/仓,其他资金由省、县财政配套解决。农户自筹资金由所在乡镇负责收取,于2016年4月8日前交县粮食局专户储存,由县粮食局负责集中上缴。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把指标分布到有意愿的贫困村,严格按照《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0-2009)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户科学储粮仓向贫困村的推广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贫困农户改善储粮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科学储粮仓专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按时完成向贫困村的推广任务。县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搞好技术咨询,做好建档登记,指导贫困农户管好用好科学储粮仓具,确保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建设工作持续发挥效益,切实把温暖送到贫困农户手中。 (二)及时确定示范贫困农户。示范农户全部安排在我县有意愿的贫困村,任务分配以乡镇为单位(见附件)。入选贫困农户要与县粮食局签订《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协议》,并承诺5年内不得转让或变卖粮仓。 (三)积极落实专项资金。县粮食局要在与示范农户签订《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协议》的同时,将农户应自筹的资金一并收取,存入专户。 (四)认真开展项目建设。县粮食局要统筹规划好推广粮仓的加工布点,强化便民服务,严格按照农户小型粮仓标准要求,加强对加工企业和推广粮仓的质量监管,确保推广粮仓质量合格,发放及时。2016年度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要于2016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2016年费县农户科学储粮仓数量分配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附件 2016年费县农户科学储粮仓数量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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