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庆星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4-03-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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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1558 现场咨询:费县文化路18号 县政府网站:《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24〕1号)文件于2024年3月4日印发,自4月4日起正式施行,我们邀请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庆星同志对办法进行解读,首先请孙局长介绍下《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孙庆星:好的,一是我县现行的《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19〕11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清理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二是省财政厅发文要求统一规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县政府网站:孙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孙庆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县政府网站:孙局长,请您介绍下这次新出台的《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孙庆星:新出台的《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含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办公楼包含科研楼。 二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整合。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将原城市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 征收标准整合后: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5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备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是对县城中心城区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县政府网站:通过孙局长的解读,我们对《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优惠政策有了全面的认识,谢谢孙局长的精彩解读。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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