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基础环境类项目实施的批复 | ||||||||||||||||||||||||
2021-10-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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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基础环境类项目实施的批复 费政字〔2021〕7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基础环境类项目实施的请示》(费自然资规呈〔2021〕1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式治理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基础环境类项目(15个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0〕24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通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21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处置款上缴县财政,优先支付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的补偿款及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费用,剩余资金除乡镇分成外全部用于我县生态修复项目。 三、请你局根据拟定的治理方案,积极谋划,压茬进行。同时,持续完善质量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认真落实财经纪律和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终身追责制等制度规定,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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