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田庄乡人民政府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2021-11-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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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大田庄乡人民政府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费政字〔2021〕89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大田庄乡人民政府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宗地情况如下: 宗地一:原属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位于大田庄乡驻地。东至沂蒙公路,南至向阳路,西至水沟,北至大田庄村耕地、生产路。土地面积为26935.38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建乡政府。收回面积为26935.38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付着物不予补偿。 宗地二:原属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位于大田庄乡驻地,东至大田庄村生产路,南至大田庄乡人民政府,西至大田庄乡人民政府,北至大田庄村生产路。土地面积为1354平方米,2017年10月21日划拨给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用于大田庄特色小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电子监管号为3713252017A00540,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收回面积为135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付着物不予补偿。 宗地三:原属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位于大田庄乡大田庄村,东至沂蒙路,南至大田庄村土地,西至大田庄村路,北至大田庄村路。土地面积为1106平方米,2017年10月21日划拨给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用于大田庄特色小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电子监管号为3713252017A00554,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收回面积为1106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付着物不予补偿。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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