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规程的通知 | ||||||||||||||||||||||||
2022-07-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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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规程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费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旧村改造、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和县重点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的支付。 二、项目实施及评估机构委托 1.按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安排,依法依规分别对项目所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实施征收,会同有关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下同)配合确定所需征收土地的四至界限及面积,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计价、核实。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进行评估,并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2.交通、能源、水利、园林绿化等不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转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的,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进行评估,并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三、抽审复核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复核函及项目复核委托书,县财政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同步开展抽审复核工作,待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出具复核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合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依据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初步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核实后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2.交通、能源、水利、园林绿化等对不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转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等评估委托单位,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复核函及项目复核委托书,县财政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抽审复核工作,出具复核评估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依据复核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核实。 因特殊原因抽审复核时标的物已不存在的,评估现场测量数据以原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 四、资金拨付及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复核评估报告等资料,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 五、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估委托单位负责评估付费,财政年初预算给予保障。县财政局负责抽审复核付费,并制定评估付费的标准。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最终评估价值的核定,对核定价值的准确性负责,并建立项目资料档案。 3.县财政局负责进行复核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 4.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的调查、清点、核实、评估、复核等工作,对评估的范围准确性负责,负责将辖区内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资金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并负责对房屋、地上附着物等的清理工作。 5.评估机构及抽审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抽审复核评估值与抽审评估值的差为核增(减)额,核增(减)额与抽审评估值的比率为核增(减)率,核增(减)率3%以内的,为合理误差。评估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评估结果抽审核增(减)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因评估机构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的,累计两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半年,累计三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一年。复核评估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因评估机构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的,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累计两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半年,累计三次的暂停本县内委托业务一年。 6.对截留、挤占、挪用地上附着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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