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
2018-04-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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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接受授权或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参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外聘中介机构选定 第四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在省内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四)近三年来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 (五)自觉遵守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核定的费率标准,自愿接受县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投 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 (六)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 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设定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全国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二)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加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选取,采用临沂市审计局公开招标入围中介库中的15家,每三年一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拟聘用的中介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予以确定,统筹考虑任务分担及能力与完成情况。 第八条中介机构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决算或者参与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参审中介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中介机构聘用确定后,由县审计机关与拟聘用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作为支付聘用费用的依据。 第三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工作管理 第十条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独立完成参审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使用统一的审计规范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定案表等材料,并签字确认; (四)独立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按要求向县审计机关提交参审项目审计报告,对县审计机关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制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业务流程规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所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抽查复审权。 第十三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外聘中介机构人员需到工程现场勘察核实的,必须向县审计机关报告。需与被审单位核对数据时,由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对外联系。外聘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过程必须有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场,并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工作“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四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外聘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计件方式计取 初审付费额=核减额×3% 复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复审核减付费额 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初审审定值)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复审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二)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8‰计算确定。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6‰计算确定。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3‰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按净核减额的5%计取。 第十九条 外聘中介机构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县审计机关与外聘中介机构办理费用结算,不得直接与外聘人员个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及审计服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予以保障;年终决算时,根据审计机关当年实际实施的审计项目情况予以调整或追加。 第五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考评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并视情形进行处理: (一)抽查审计项目核减率大于 3%(含 3%)的,县审计机关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警告,同时按付费比例扣减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 (二)无特殊情况,抽查审计项目核减率大于 5%(含5%)的,将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移送建设主管部门,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费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两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的终止聘用协议,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工作,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一)经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使用审计技术和标准错误的,编写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审计报告初稿(或分项审计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六)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参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聘用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十)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外聘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淘汰: (一)审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抽查复审后核减率大于10%及以上的)的,清理出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经查实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串通项目参建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审计八不准”行为的,取消其参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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