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2021-11-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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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费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审查事项 (一)法定权限审查 该决策是县卫健局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内容涉及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质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该决策主体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定程序审查 2021年7月-9月,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借鉴周边县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县卫健局起草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有关医疗机构意见,并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县卫健局将《若干措施》发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合理采纳吸收。决策前期程序合法。 (三)内容审查 该决策相关材料提交我局后,我局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未发现违法内容。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该决策实施主体适格,权限、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无违法设立行政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具备合法性。 四、后续程序 该决策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费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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