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2021-08-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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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查事项 (一)法定权限审查 《规定》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部分规定的细化,属于费县烟草专卖局的职权范围。该决策主体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定程序审查 起草过程履行了评估论证、召开听证会、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内容审查 《规定》提交我局后,我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各项条款逐一审查,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1.第六条第一款“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建议修改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 2.第七条第八款末尾的“,”修改为“;”。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该决策实施主体适格,权限、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无违法设立行政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具备合法性。 四、后续程序 该决策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费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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