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2021-03-3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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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发〔2021〕3号) (四)《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发〔2021〕6号) 二、审查事项 (一)法定权限审查 该决策由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按照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在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做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决策主体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定程序审查 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过程履行了评估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内容审查 该决策相关材料提交我局后,我局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未发现违法内容。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该决策实施主体适格,权限、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无违法设立行政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具备合法性。 四、后续程序 该决策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费县司法局 2021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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