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
2023-04-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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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报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法定权限审查 《规划》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内容包括现状与形势、指导原则和目标、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六个方面,该项目决策主体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定程序审查 2020年8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公开招标,由山东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中标《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接耕保、规划及生态修复等相关科室,根据费县国土空间规划、费县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项目以及三调数据,调整细化了各规划开采区块的范围,确保每个规划开采区块具有可实施性,并发函及组织现场调研。2021年9月,《规划》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市直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2022年5月,经专家组评议,同意通过审查。2023年3月31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期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内容审查 该决策相关材料提交我局后,我局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因《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尚未出台,建议删除或修改总则、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布局中涉及《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内容。 二、后续程序 本事项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续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费县司法局 2023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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