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水资源规划》合法性审查 | ||||||||||||||||||||||||
2023-11-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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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费县水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报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二、审查事项 (一)法定权限审查 《规划》系县水利局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内容包括费县基本情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总体思路、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等12个部分,该项目决策主体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定程序审查 2023年5月县水利局委托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规划》。2023年6月《规划》草案在征求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再次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规划》送审稿。县水利局按规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初审,2023年10月经县水利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前期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内容审查 该决策相关材料提交我局后,我局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1.2.2规划依据第(18)项《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月)尚未出台,因此不能作为规划依据,建议删除。 2.2.3规划原则第1条、5.2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中均包含《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相关内容,建议删除或修改。 3.5.2.2、5.2.3中的“发改委”应当修改为“发改局”。 4.7.4.2非工程措施第1条中提及“完善水资源保护行政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因县级无立法权,建议删除或修改。 5.7.4.2非工程措施第3条中“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政府规章和扶持政策”,县级无权制定政府规章,建议修改为“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规范性文件和扶持政策”。 6.9.5.2应急对策预案第2条中的“水务局、环保局”建议修改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我县无“河道管理局”,建议删除。 三、后续程序 本事项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续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费县司法局 2023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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