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 ||||||||||||||||||||||||
2022-08-0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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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费县马兴庄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 决 定 费政字〔2022〕51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费县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县马兴庄南片区实施征收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县政府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费县马兴庄南片区东至327国道、南至自由东路、西至兴业路、北至建设东路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费城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供销联社、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费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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