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草案) | ||||||||||||||||||||||||
2022-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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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临沂市审计局购买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 第三条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四条聘用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程序选用。中介机构聘用确定后,由县审计机关与拟聘用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作为支付聘用费用的依据。 第五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三)近三年来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 (四)自觉遵守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核定的费率标准,自愿接受县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 (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设定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熟悉造价咨询的有关制度和业务。 (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加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八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九条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独立完成参审工作,严禁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格保证审计独立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审计中,外聘中介机构人员需到工程现场勘察核实的,必须向县审计机关报告。需与被审单位核对数据时,由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对外联系。外聘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过程必须有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场,并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及审计服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县审计机关提供的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予以保障;年终决算时,根据审计机关当年实际实施的审计项目情况予以调整或追加。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类中介服务付费: 1.初审付费额=核减额×3% 2.复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复审核减付费额 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初审审定值)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复审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2.3‰计算确定。 (2)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9‰计算确定。 (3)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7‰计算确定。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3‰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按净核减额的6%计取。 3.跟踪审计付费额=∑实际跟踪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按实际投资额的5‰计算确定。 (2)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2‰计算确定。 (3)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1.5‰计算确定。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1‰计算确定。 单项结算审计初、复审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取;单项跟踪审计费用额在10000元以下的,按10000元计取。 第十五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对受聘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视情形进行处理: 1.复核审计项目核减率误差大于3%(含 3%)的,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警告,同时按付费比例扣减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 2.无特殊情况,复核审计项目核减率误差大于5%(含5%)的,扣除50%审计服务费,将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列入“不良名录”,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受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在参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终止聘用协议,扣除全部审计费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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