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费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
2022-10-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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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费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管理职责,密切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地名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费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马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艳龙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勇县民政局局长、县委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 成员:杨有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费县首发群众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洪乐县文联副主席 宋建强县委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陈宝安县委党史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敏县档案馆副馆长 李振海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娜县发改局四级主任科员 杨有文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喜亮县公安局副局长、四级高级警长 丁籍军县民政局副局长(正科级) 廉涛县财政局副局长 廖秀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庆金县住建局副局长(正科级) 李宏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闫勋吉县水利局副局长 田波县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 渠志国县文物保护中心主任 王立才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召义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曹守坤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米强县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 董立莹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刘玉彬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刘本利县公路中心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王晨晨费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金刚 朱田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陈营梁邱镇副镇长 张琦石井镇党委组织委员 韩凯欣新庄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荆国泉马庄镇一级主任科员 陈新超探沂镇副镇长 田大伟胡阳镇副镇长 王士东薛庄镇三级主任科员 于浩然东蒙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孙召辉大田庄乡副乡长 刘平平上冶镇副镇长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地名管理、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地名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名管理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 2.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把地名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做好费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协助审批地名主管部门上报的规范地名,发布地名公告等工作。负责指导地名信息化建设,协助加强各地名管理单位间区划地名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共享,协助做好国家地名信息库更新维护,提高地名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 3.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宣传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中使用标准地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名公示发布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宣传工作,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推广优秀地名文化和地名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4.县委编办:负责协助做好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向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地名资料,同步做好相关地名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5.县民政局:承担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地名规划和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承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乡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内地名备案及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内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负责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6.县发改局:在编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的林场、苗圃、自然林保护区等林业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县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非煤矿区等国土资源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发放、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规划许可时,查验申办单位的地名审批手续;及时向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城市规划建设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指导督促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 8.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负责县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交通运输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在桥梁、公路管理及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点,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9.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批全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住宅区、楼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标准地名标志设计、制作、安装进行监督、把关;负责督促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的核准和变更登记;监督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登记信息及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使用标准地名。 1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办理大型建筑物、居民区等项目审批时,查验申办单位的地名审批手续;在进行企业登记和年检年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办理时使用标准地名。 12.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新建设广场、绿地、城市公园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做好城区街路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 13.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本县文物古迹、文化娱乐场所、音像出版、旅游地、纪念地等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善等方面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督促新闻出版机构、印刷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做好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文化开发、宣传与保护工作。 14.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小区、楼幢、住户门牌编号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管理;在道路交通标志中使用标准地名。 15.县教体局:负责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点、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竞技训练(竞赛)场馆(基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配合做好标准地名推广工作。 16.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流、水库、滩涂、河堤等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县域内水利设施的地名名称申报,并按要求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 17.县卫健局:负责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场所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各级农场、农业产业基地、果园等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指导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 1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地名工作经费保障事宜,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20.县委党史研究中心(县地方史志研究中心):负责地名名称来历、历史沿革等地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城区内街路巷等地名名称的考证;做好搜集、保存地方志中相关地名文献和资料工作,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中的相关地名历史文化资源,为地名命名、更名等工作提供佐证材料。 21.县档案馆:负责对有关费县地名历史、地名文化等资料进行存档整理,积极开发地名相关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地名档案史料编研与出版工作,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2.各乡镇(街道,下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县级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备案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协助推进乡村地名信息化建设;协助做好乡村地名管理及乡村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田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领导小组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并抄送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3.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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