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 ||||||||||||||||||||||||
2022-04-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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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费审服发〔2022〕11号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强化代理记账机构审管联动,推动我县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临沂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临政办字〔2020〕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审批监管服务模式,提升审管联动效率,着力降低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审批门槛,强化代理记账机构监管,从源头上解决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会计从业人员冒名登记、管理服务缺位等问题,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 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审批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互相推送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无缝衔接。 (一)县行政审批局职责。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及代理记账机构终止或撤销的,应在审批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办理受处罚的会计机构及从业人员审批业务时,应规范办理流程,限制适用“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办理”等模式。 (二)县财政局职责。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相关处罚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局推送。将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信息定期向县税务局推送共享。 (三)县税务局职责。税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会计从业人员登记等过程中发现冒名登记、人员无法联系等问题时应依职权依法处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从源头上控制市场主体报税人员;并定期将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代理的报税企业有关信息推送县财政局共享。 (四)共同职责。配合做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及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互动交流等制度机制。创新惠企政策服务,向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服务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措施,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队伍保障。组建专业化审批监管服务工作队伍,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配备审管联动平台管理员,配齐配强信息推送队伍。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部门加强信息互通,按照科学分工、明晰权责、无缝衔接的基本原则,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全面提升审管联动效能。 (三)营造浓郁氛围。依法及时公布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行政处罚依据,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及处罚信息。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自我管理,树立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努力打造依法有序、积极向上的行业发展氛围。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费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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