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8-03-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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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费水发〔2018〕14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落地生效,根据上级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费县水利局、费县财政局制定了《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费县水利局 费县财政局 2018年3月16日 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根据《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费政办发〔2017〕9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主要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灌溉定额,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最新发布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等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认定或测算确定。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级供水组织、用水主体主动配合。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或者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适度适时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补贴给供水组织,相应抵顶部分应收水费。 第八条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并结合灌溉成本变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按方确定执行标准,条件不具备的也可按亩或亩次确定执行标准。 第九条农业用水补贴,一般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当年末或灌溉期末,一般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兑付。对于管理范围跨乡(镇)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也可直接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十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物奖励;有条件的,还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主要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按节水方量核定并作为执行标准,也可按节水灌溉亩次、节水设施数量等确定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农业节水奖励参照精准补贴程序实施。 第四章资金来源、分配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所辖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主体(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乡(镇)或跨乡(镇)供(用)水组织(主体),各乡(镇)负责进一步分配至辖区内独立的供(用)水组织(主体);各供(用)水组织(主体)将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跨乡(镇)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存管,不跨乡(镇)的报所在乡(镇)存管。 第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监督。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它形式发放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七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指导各自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奖励流程,并做好跟踪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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