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 | ||||||||||||||||||||||||
2022-08-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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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 费审服发〔2022〕23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解决市场主体歇业相关手续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助力歇业市场主体脱困“苏醒”、蓄势再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探索实行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原则,聚焦市场主体歇业备案面临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减轻市场主体经营压力,以稳市场主体促进稳就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二、实施事项 歇业“一件事”是指将市场主体歇业时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备案、调整纳税申报方式、缓缴社保医保保险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整合为歇业“一件事”,并将歇业后职工所要办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医保参保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事项也整合纳入,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模式办理。 本方案适用于在费县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材料精简、时间压缩、平台搭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歇业便利度,办理时间减至0.5个工作日。既一次性为市场主体办理好歇业的相关手续,为市场主体提供规避不可抗力的保障机制,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进一步帮扶经营困难市场主体,也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失业员工及时得到救济。 四、主要举措 (一)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按照“一件事”的办理标准,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将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员工涉及的歇业备案、税务歇业登记、公积金缴纳登记、社保、医保参保登记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集中在县政务大厅“企业服务中心”的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专窗统一办理,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提供示范文本,实行一次提交、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二)大力推进“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将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所需材料归并整合为一套,形成以《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为主表,其他涉及歇业需采集的信息整合为《费县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申请人一次填报,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充分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等共享信息,推动信息共享互认。申请人选择分时办理的,各部门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材料,无需重复提交,按照“能快则快”原则,确保歇业“一件事”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办结。 (三)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程序。拟歇业市场主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歇业备案,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拟歇业市场主体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但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简并所得税申报方式。通过“一件事”专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并行办理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社保、医保缓缴以及歇业后职工有意向办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事项。市场主体终止歇业后,可通过“一件事”专窗恢复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缴纳,并通过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拓展服务深度。不断延伸服务内容,结合我县困难企业“休眠”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歇业帮扶制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落实配套措施,形成“组合拳”,推动相关部门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为歇业市场主体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助力市场主体脱困“苏醒”、蓄势再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做好改革的牵头工作,加强对全县市场主体歇业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构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政策扶持、恢复经营全过程闭环。 (二)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部门联络员制度和疑难问题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相关数据一方采集、多方复用,进一步降低歇业市场主体的存续成本。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加大对歇业“一件事”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好政策高质高效落地落实。 附件:1.歇业“一件事”流程图 2.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3.歇业备案承诺书 4.费县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5.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费县医疗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费县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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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5.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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