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水利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 ||||||||||||||||||||||||
2019-12-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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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水利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费水发〔2019〕69号 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将2020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其2019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2020年度用水计划,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二、根据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年度用水情况表和用水计划申请审批表时,应同时上报由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实际取水量与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差距较大的,审批机关将按照规定予以核减其取水量或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备水井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尽快做好停用自备井、改用自来水工作,改用自来水后,要及时封闭自备井,在封闭自备井时,须通知取水许可原审批机关到现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到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对自来水已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单位,我局停止审批其2020年度取用水计划。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取水。 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加强用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对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要及时补交。 七、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对取水水质不满足取水用途的,要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或更换水源,做到取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自己负责。 八、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2020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工作,对逾期未办理而造成的影响,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自己负责。 地 址:费城街道办事处钟山路87号 联系电话:0539-2117815 0539-5227778
费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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