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设施管理的通知 | ||||||||||||||||||||||||
2020-08-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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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设施管理的通知 费水发〔2020〕30号 各取用水户: 为规范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取用水户取水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2号)、《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临沂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全市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临财税﹝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设施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和校准。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监测设施。 二、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管理设施范围包括:省、市、县相关部门安装的取水计量在线远程监控设施,及取用水户安装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取水计量在线远程监控设施。 三、取用水户应主动配合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安装工作,保证监控设施安装在取水口位置,对取水口位置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应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改造,保证安装环境符合安装要求。 四、取用水户对已安装的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设施应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建筑施工、供水改造等活动对监控设施造成破坏,防止火源、腐蚀性物品等对监控设施造成毁坏。 取用水户需要改造取水口供水设施时,应提前5日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水量,并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实行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时监控数据于纳税期满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量核定工作。 六、取用水户应当加强对监控设施流量计及其附属设备的保护,保证供电电源正常,监测信号传输线路完好,数据终端设备运行正常。发现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时,要及时联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 七、水利、税务、市场监督部门联合成立水资源税在线远程监控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远程监控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税务部门暂时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漏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监控设施计量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联系督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到现场校验。(监督电话:0539-5038815 0539-5027908)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破坏监控设施,对人为破坏、擅自拆卸监控设施造成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的,由水利、税务、市场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共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监控设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取用水户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水利、税务部门处理。 费县水利局 费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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