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
2022-09-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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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费审服发〔2022〕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按照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改革创新,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费县辖区内,同一市场主体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在开设主体业态、经营类型、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经营现场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许可证,分支机构的许可信息标注在该市场主体许可证上。 对于学校、幼儿园、校外托管培训机构、医院、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特殊经营主体,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存在风险等级高、信用差、发生过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管、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等不良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一证多址”改革。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市场主体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费县)网上办事大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证“一证多址”的新办、变更、延续及注销等业务,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县政务大厅一楼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二)材料规范 市场主体申请“一证多址”的,除提交《市场主体“一证多址”申请书》《市场主体“一证多址”承诺书》外,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共性材料不需重复提交,个性材料需分别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证 ⑴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交申请材料。 ⑵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⑶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⑷其他情形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⑴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的,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⑵已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除按照该条第⑴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变更材料。 ⑶已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除按照该条第⑴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延续申请材料。 ⑷其他情形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批流程 (一)一般流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按照规定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退回补正处理;对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食品药品许可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费审服发〔2021〕7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变更许可事项或延续许可证的,按照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4、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告知承诺流程 1、新办许可证,申请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的或已有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经营条件符合发证条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许可证。 2、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一证多址”许可的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对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或其分支机构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行业监管部门。 (二)强化信用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过程中,发现“一证多址”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监管信息限制“一证多址”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办理许可证相关业务,即除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名称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一证多址”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于经营地址未在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罚信息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处罚信息禁止该市场主体继续适用“一证多址”改革。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证多址”改革,切实担当起改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协调推进改革任务,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改革叠加,提升效能。推动“一证多址”与“一照多址”“证照联办”“独任审批师”等改革制度叠加,最大程度压缩申请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及时沟通,总结评估。对于在试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一证多址”改革举措,确保改革试点安全稳妥有序推进。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费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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