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22-11-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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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卫计发〔2017〕159号 各乡镇(城区、开发区)卫计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证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省、市陆续出台了系列管理规定,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规范有序签发,根据上级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鲁卫发〔2017〕30号)及市卫计委相关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出生医学记录、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产妇家属签字页面等内容)、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经核实无误,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方可签发。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核实不符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病历、出生医学记录、结算凭证等资料,严禁涂改伪造;提供病历复印件的单位未行签发印章备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已备案的,在加盖备案印章的同时,病历签发人员需签字确认并注明时间。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明确负责科室和人员,统一版式(发票存根复印件或住院费用查询单),规范出具办理证明需要提交的住院费用结算凭证,凭证要加盖具有防伪功能的医院财务专用章并经备案人员签字确认。原则上不采纳手机影印件、无发票号码等不能表明已经结算的各类费用汇总等。原始票据存根已经按规定处置,电脑上无原始记录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具所谓证明材料。 四、县卫计局建立住院发票存根复印件签字备案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或财务科长)签字备案,备案人在发票存根复印件等载体上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填写《备案表》,于12月20日前报送县卫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五、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按规定提交亲子关系声明、亲子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无原始票据开具证明、涂改伪造病历文书,严禁不经调查擅自出具意见,一经查出,严肃追责。同时,要做好办事群众接待工作,做到有人负责、及时处理、规范出具、正确解释。 附件:1.费县产科住院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签字备案表 2.亲子关系声明 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费县产科住院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签字备案表
附件2 亲子关系声明 (新生儿姓名),性别,是(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年月日出生,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年月日出生,国籍民族 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新生儿出生时间:年月日时 新生儿出生地:省市县(区)镇(乡)村,因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由(接生人员姓名)接生,接生人系新生儿。 出生时新生儿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 就以上事实特此声明。若不属实,声明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母亲签名(指印): 父亲签名(指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或监护人签名(指印):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接生人签名(指印): 家庭助产资质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城区、开发区)卫计办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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