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
2016-09-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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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费建发〔2016〕51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2015〕183号)及《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临建质发〔2016〕10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建筑工程中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全县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全县建筑工程项目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可直接到费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联系电话:5723227。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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