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建发〔2018〕64号关于对参与违法建设相关建设类企业进行惩戒的通知 | ||||||||||||||||||||||||
2018-05-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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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参与违法建设相关建设类企业进行惩戒的通知 费建发〔2018〕64号 局属各科室、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遏制各建设主体参与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要求,现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相关建筑企业提出如下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率、频次。取消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的各类评优的资格,依法进行处理并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对多次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属县外企业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资质审批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二、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国有企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先期进行改正,并进行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经核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并进行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监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并进行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其他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考核办法进行惩戒。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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