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建发〔2019〕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9-10-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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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费建发〔2019〕52号 各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的通知》(临建质发〔2017〕14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使用、维保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的检查,凡出厂5年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须提供有资质的厂家进行结构探伤、维保书面报告和视频影像资料。严禁已淘汰、报废、“带病”、擅自改(组)装的设备进场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应有制作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结构件上应有出厂编号和制作单位标志。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出具的制造证明,且其资质等级不应低于本设备的制造等级;另行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应有图纸、合格证明文件。非标附墙专项施工方案可由设备安装单位编制,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附墙件、设备安装单位安装附墙装置。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企业备案管理,凡在我县第一次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的企业,须提供完整的资料。实行安拆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及资料员备案制,特种作业人员及资料员须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每家安装企业可指定1—2名资料员,在往后申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除等资料时,须由经备案的资料员进行办理,将不再受理其他人员申报的资料。县住建局将每半年组织开展对备案人员变动情况的复核。 四、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在准备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作的至少前一个工作日,主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联系,明确地报告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自检、安装准备工作情况。县住建局安监站将随机抽查部分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安装方案的编制、审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资料;安装人员是否与备案人员相符;安装作业前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警戒区域的设置;周边环境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影响等。 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必须配备不少于6名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工1人、建筑电工1人(可兼职)。 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必须配备不少于4名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工1人、建筑电工l人(可兼职)。 五、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查处监管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县住建局将加强对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等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职责的检查,不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全面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和使用诚信考核制度。对不遵守省、市、县相关规定的、资料台账弄虚作假的、设备以次充好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管理混乱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重违背岗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我局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出本地建筑市场等措施,同时上报市住建局,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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