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20-06-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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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费民〔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老年周转房利用率,经研究,特制定《费县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费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3日 费县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新模式,满足农村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需求,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服务,同时为困难老年群体提供集中居住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基础设施应包括周转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山东省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规定。 第四条新型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 第五条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周转 房要明确集体产权,循环周转使用。 第六条村(社区)是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主体,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日常监管。 第七条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 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八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集体产权,循环周转使用。 第九条为本村(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住宿就餐、医疗健康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周转房优先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老年群体提供。 第十一条在满足第十条规定人员需求并能预留一定数量房屋情况下,可向其他高龄、留守、独居低收入老年人开放。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本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周转房入住人员。 第十三条采取条件积分制与民主评议制相结合的方式,以条件积分制为主。按分值高低顺序入住,在房源不能满足同等条件需求人员时,采取群众评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入院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个人申请、村级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签订协议入住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请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同时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住房、日常生活情况等进行初步评估。依据条件积分制规则对申请人进行评分,初步确定入院人员名单。评分相同、房源不足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表决。 第十七条村(社区)可通过村级广播、微信群、显要位置公示等方式让群众广泛知晓入院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本人、子女、近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至少包括:双(三)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意外事故处理、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入院前,应对老年人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宣讲、发放入院须知、行为守则等。 第五章老年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老年人享有权利: (一)规定期限内免费居住周转房; (二)新型农村幸福院提供的统一服务; (三)对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条老年人应履行义务: (一)服从村(社区)安排,遵守院内规章制度; (二)配合院务管理工作,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四)文明友善,互帮互助; (五)保证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 (六)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幸福院由村(社区)集体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托管运营。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幸福院要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人,餐饮服务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幸福院要建立日常运行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四条周转房水电气暖、老人生活费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承担,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管理费用由村(社区)承担。有条件的地方,保证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可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建立健全入院老年人档案,并长期保存;应设立通讯设备及通讯簿,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应定期组织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和老年人安全防护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应设立意见箱,方便入院老年人及群众发表意见。 第七章标志标示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幸福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镇XX村(社区)新型幸福院”,院内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幸福院功能室和服务室标示牌应颜色鲜艳、易于识别。 第八章支持帮扶 第三十条县级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指导、督促、推进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试点期间,省级财政对符合标准的新建、改建周转房每套分别补助4万元、2万元。 第三十二条县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运行情况和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为新型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行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支持,保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以任何名义侵占、变卖新型农村幸福院资产。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应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作用,应积极引导、协调、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志愿服务、爱心捐赠等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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