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22-07-29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自然资规字〔2022〕14号
各勘查单位、矿山企业: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1〕9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 各勘查单位要严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上资规〔2017〕16号)和省厅要求,做好采矿权出让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第三类矿产应达到详查程度。勘查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出让采矿权。 二、加强已出让采矿权生产勘探 对已出让的采矿权特别是按照简测报告出让的第三类矿产,要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体控制程度,对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或矿种的、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要报市局评审备案,并根据实际储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加强储量台账管理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建立储量管理台账,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县局要每月,每季度到矿山检查一次储量台账,对储量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1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