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 ||||||||||||||||||||||||
2022-12-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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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费应急发〔2021〕20 号 局属各科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费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09月22日 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一条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简政放权,使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对纳入告知承诺事项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施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进一步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第四条内容包括: (一)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三)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 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通过从严执法、规范执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方式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予以查处。对存在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加强信息监管,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企业名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七条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监测分析,健全重大风险监测预警、风险公告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提高监管职能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等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本办法所列监管事项,如有行政权力取消、下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及时作出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办理。 附件:1.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附件: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审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二)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全规程等。 (三)对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检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在企业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由于玩忽职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 (六)审查依法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非煤矿山企业通过建设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县乡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监管计划,采取多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总体要求、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建设施工。 (二)审查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要求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矿山建设施工;2.检查企 业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 准;3.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4.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5.检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保险。 (四)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监管。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县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结合自身监管力量,科学合理制定执法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采取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 (五)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非煤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文件;未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 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六)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管理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1.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二)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提供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全规程等。 (三)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反映其生产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在企业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由于玩忽职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 (六)审查依法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金属冶炼企业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监管计划,采取多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总体要求、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建设施工。 (二)审查材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2.检查企业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设 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3.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4.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5.检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劳动保险。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金属冶炼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文件;未履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县应急管 理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机 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五)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属冶炼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县的)和省(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县的)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3、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三)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组织专家审查。程序包括:1、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相关情况;2、设计单位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3、专家组询问、了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条件审查和设计情况;4、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5、专家组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6、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7、宣读并表决专家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内容。1、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设计单位 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是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4、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是否作充分论证说明的;5、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6、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B.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事后监管: (一)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若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二)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单位。 (三)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建设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二)检查企业提供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全规程等。 (三)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反映其生产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检查县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在企业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由于玩忽职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 (六)审查依法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烟花爆竹企业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监管计划,采取多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总体要求、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建设施工。 (二)审查材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2.检查企业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设 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3.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4.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5.检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劳动保险。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文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六)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县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烟花爆竹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性质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县的)和省(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县的)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审查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三)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组织专家审查。程序包括:1、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2、专家组询问、了解建设项目有关情况;3、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4、专家组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5、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6、宣读并表决专家组审查意见。 (五)安全条件审查内容。1.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 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 或者不准确的;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3.主要技术、工艺是否确定,或者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6.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7.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事后监管: (一)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1.建设项目 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变更建设地址的;3.主要技术、工 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二)个人和组织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3.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审查备案证明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检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材料。 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生产、经营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于未经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或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或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单位,可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 (三)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或将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或超出备案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或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或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备案证明。 (四)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审查备案证明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 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的;5.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6.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7.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5.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二)审查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内容包括:1.批发许 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 称工商预核准文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主要负 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 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 少包括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符合性评价内容,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内容;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内容包括::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4.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5.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内容包括: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四)安全条件审查内容。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符合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 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城市建设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拜访有药样品的;2.采购 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的;3.在仓 库内违法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4.在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5.对假冒伪劣、 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 竹未及时销毁的;6.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 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7.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 购销售记录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8.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 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9.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10.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四)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1.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2.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3.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 (二)审查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四)安全条件审查内容。1.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 花爆竹的;2.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四)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 办理零售许可证的;2.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审批部门发证后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 (一)确定监督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二)审查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内容包括: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 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 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 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 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 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 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3.安全评价报告。 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 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 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 诺文件;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 瓶充装许可证;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 所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 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四)安全条件审查内容。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新 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 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2.储存设施 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4.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县应急管理局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 准延期的;2.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3.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 销的;4.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4.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 行安全评价的;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 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有变更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号主席令);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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