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镇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管理办法 | ||||||||||||||||||||||||
2023-01-16 作者: 点击数: | ||||||||||||||||||||||||
|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费办发【2018】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有效监管的意见》(费农三资办字【2019】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农村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于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社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三)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三条新庄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庄镇经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自觉接受镇、县直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资金管理 第五条新庄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代管户”,具体核算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在镇内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经管站、金融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每月定期核对代管资金账户余额情况。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在收入实现两日内全额纳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体资金代管户--各村资金代管专户”,统一管理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借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所代管的村集体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借支挪用。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报账制,取消村级出纳员,村集体收入、支付资金全部实行网银转账结算,实现无现金化运转模式,村集体库存现金零余额管理。 第八条 1.村级一般资金。村级一般资金依次由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工作区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2.村级衔接资金(含项目收益)。由村负责人、经管站站长、扶贫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3.村级组织经费(含组织资金增收项目收益)。由村负责人、经管站站长、组织委员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4.其他资金。由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资金归口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终极审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实行“联签”制度。村集体日常财务发生收支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盖章,交报账员进行整理汇总,办理网银转账结算。 第十条村集体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支付一般资金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再按照第八条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上级资金或捐赠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再按照第八条规定申请使用资金。 “四议两公开”由镇组织部门牵头管理,2万元-20万元,由工作区派员参加,签字确认;20万元及以上,由包村干部参加,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严格定期报账、严禁跨月份报账;经办人员办结业务后,两日内必须与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村集体资金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初审制。每月月底,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会议,通报本月财务收支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收支单据进行认真初审,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并按有关规定核签收支单据。 第十三条初审后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定期账前会审制。每月1-7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上月发生的、且经过初审并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收支单据报镇经管站进行账前会审。经审计人员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账。审计人员要做好所审村的审计记录,并由村财务人员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每月10日前将审计记录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代理记账制。账前报送审计结束后,村报账员当日要将本月发生的经过会审的收支单据整理后编制记账凭证,交镇农村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代理会计,代理会计负责将会审完毕符合规定的村集体收支进行分类整理记账,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实地和网上按时公开。每月10日为全镇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村代理会计负责打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榜,在各村公开栏上按原始凭证逐笔逐项实地公开,同时需将公开的相关财务内容一并上传至费县村情通“一网通办”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内容应注明业务事项事由、发生时间、金额、上期余额、期末余额,并加盖镇经管站、村委会(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公章。 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农村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做到台帐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经管站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新庄镇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备案制。投资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经乡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总投资额20000元-600000元以下,必须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总投资额在60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资源主要实行承包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绿化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要按资源的类别建立资源管理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发包机动地、山林、四荒等资源,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投标发包。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发包的村集体资源,必须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承包费要按年度或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得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四条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理完善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源发包、工程项目等经济事务合同的签订一律由村报账员上报农经申报系统经村负责人、工作区主任、经管站站长审批后方可签订盖章。 五、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严格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社区建设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当村集体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时,要规范民主决策,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照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验收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实际工程款的70%,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计,并扣留不少于3%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工程结算时要附工程合同书、工程审计造价书和验收报告,报镇经管站备案。 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审批后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量增减超过2万元或工程总价10%的,应当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重新立项。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支出实行“定量限额”的办法,单次采购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级自主实施;5000元以上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控制村级会务费用列支,从严控制村集体自行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村集体组织党员外出学习必须经镇组织部门审批并报镇纪委备案,村集体召集的其他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必须报镇政府审批后进行。 第三十条 村级实行零招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用。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费用实行审批制度,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入账,未经审批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严禁购买烟酒、土特产、礼券及各类支付凭证,严禁招待费在其他科目列支或冲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日常使用零用工,必须按月结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用工清单要注明出工人姓名、事由、工值金额、领款人签字及领款人通讯方式,必须有记工人在用工清单上签字确认。日常零工支出每天工钱不得超过80元(特殊工种、技术工种,报经管站审批后可适当提高),月出勤天数超过20天的,一律按月定额工资发放,且月工资额不得超过村委委员的工资额,每月发放的零工必须在村内财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将影像资料报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用村集体资金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私车公养,燃油费、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享受定补工资的村干部职数,具体标准按镇组织部门制定的文件为准。 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享受定补工资的村干部不准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四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审计人员,要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符合上级政策,法规的下列收支项目一律不准入账。 (一)以达标升级名义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县、镇部门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 (三)违规以各种名义发生的抵押金、风险金、干部工作保证金; (四)征订的各类报刊费用; (五)违规支付的各种招待费用; (六)未按民主程序和报批程序而随意为单位提供的赞助费、捐款、办公费等; (七)送礼走访的开支费用; (八)干部外出学习、联系工作超限额超标准的费用; (九)超限额标准的租车费、差旅费等; (十)集体违规发放的干部工资、奖金、通讯补贴、务工补贴等; (十一)违规向建房户收取的各种费用; (十二)违规向农户收取的押金、罚款等; (十三)其他违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五条坚决禁止新增债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账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分别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镇经管站打印装订成册。村手工记录并保存资金收付流水账、台账、登记簿等辅助账簿。除资金收付流水账、台账和有关登记簿留村保管外,其他账簿、凭证一律交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村集体自制凭证,自制收支凭证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付款票据,由村报账员填制,项目要齐全,填写要规范。 村集体收取的各类承包费应给承包人出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注明承包数量、年限及收取承包费金额,记入村集体账务时必须将承包合同一同入账。 第三十八条外来原始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并附上原始清单,严禁“白条”入账。涉及村级基础性设施建设、土地增减挂项目支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在入账时还必须提供经民主程序的会议记录、签订的书面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据实入账。 村集体发生的应支付的各类补偿款支出,除开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付款票据外,还应附有评估报告和村集体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一起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入账。 第三十九条 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表册收存领取登记簿,记载领取单据的种类、数量,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各村收支单据根据业务量大小领取,用完后及时将存根交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同时领取新的票据。 第四十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档案室,保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凭证、账务计划及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账前会审的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公开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簿、凭证由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十年,十年后封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级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管理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项承包合同、协议、财务公开有关资料、由村保管的账簿凭证、承包合同和村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合作社监事会、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研究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镇、村财务档案室,要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要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汇编成卷,并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监督审计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合作社监事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不得妨碍、阻扰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合作社由监事会行使民主理财职能。 第四十六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重要资产处理、重大项目投资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股东)有权对本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和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如10日内无法做出答复的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七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全县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在各村建立财务公开栏,公开不少于连续六个月的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形成影像资料上传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并按月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网络公开。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在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下,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要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并对所移交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跨年单据入账,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会议后,由镇审计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后,报账支付。 八、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新庄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原《新庄镇“三资”管理办法》的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不明确的以上级文件规定解释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