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费县木业产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参数标准和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 | ||||||||||||||||||||||||
2023-09-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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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关于印发《费县木业产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参数标准和审批原则(试行)》的 通知 费审服发〔2023〕20号 费县各相关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 现将《费县木业产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参数标准和审批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2023年9月7日 费县木业产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参数标准和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参数标准和原则适用于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临沂市的产业政策,符合费县木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三区三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域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四条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清晰,产品方案明确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设备配置数量、原辅料消耗量与产能匹配。 第五条 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现状所述环境质量标准不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开展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 第六条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治理措施优先按照临沂市现行的环保管理政策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政策执行;采取其他方法的,须详述工艺原理、技术参数、同类企业案例及验收数据说明治理措施的技术可行性。 废气产排源强核算须明确废气量及污染源强的核算依据。废气量优先采用《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废气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等进行核算;污染物产排源强宜采用类比法、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等进行核算,不宜将已批的环评报告中的数据作为核算依据。 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国家、山东省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 第七条 降低新鲜水用量。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 水源为新鲜水的,须合理确定循环冷却排污水的产生规律、产生量;水源为纯水的,应结合循环系统特征,分析是否产生循环冷却排污水。 第八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预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执行。 第九条 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日常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执行。 鼓励采用类比统计法核算胶渣的产生量。 第十条 厂区内重大风险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排入外环境。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等相应标准执行;采用燃烧、氧化工艺的废气治理措施,应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10.3.3条之规定,监测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含氧量。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与倍量替代管理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20]3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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