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2023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33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8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挡,分别为每人每月847元、484元、190元。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3.《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3〕3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2.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3.《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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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社会保障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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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2.《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3.费县民政局关于转发《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5 |
公证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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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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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服务 |
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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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 |
县民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5.《临沂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8〕73号) 6.《费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 7.《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排工作的通知》 8.《费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费县特殊困难老年人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费县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
8 |
委托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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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县的7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 1.低保、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3.孤寡、空巢、独居、留守、高龄、残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1.居家照护服务以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照护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服务项目。 2.智慧养老服务包根据居家老年人需求,为其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如一键呼叫终端、定位手环、智能穿戴设备等),配备专业接线人员,受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后,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45小时;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30小时;评定为0-1级(轻度失能与自理)的老年人,根据条件适当纳入保障范围。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服务时长及单价。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 5.《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临民〔2019〕45号) 6.《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48号) 7.《费县民政局 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费县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费民〔2021〕4号) |
10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重点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确保实现全覆盖。之后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上对象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等)。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2〕34号) 6.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66号) 7.关于印发《费县“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民〔2022〕22号) |
11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项目 |
集中照护服务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 |
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 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 |
县委组织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1.《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2.《中共费县委组织部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费县财政局费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县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费组通字〔2021〕23号) |
12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项目 |
居家养老服务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 |
对未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 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 |
县委组织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
1.《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2.《中共费县委组织部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费县财政局费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县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费组通字〔2021〕23号) |
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关爱项目 |
优抚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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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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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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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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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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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9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2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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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
县卫健局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22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 |
县卫健局 县发改局 县行政执法局 县文旅局 县体育运动中心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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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 加强家庭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运输局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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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县卫健局 县司法局 县人民法院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25 |
残疾老年人优待项目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3〕3号) |
2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3〕3号) |
2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项目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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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优待项目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29 |
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项目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22〕98号) |
30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
31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
1.省级补贴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2.市级补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已享受过养老机构(含护理型)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3.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省级补助标准:(1)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2.市级补助标准: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建设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市级补助1000元。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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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机构省市级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 1.省级奖补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2.市级奖补标准:依据养老机构1至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按照每人每年480元至2160元的标准进行差异化奖补。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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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1.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处每年6000元、7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2.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年每处10000元、10500元、11000元、11500元、1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部分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鲁民函〔2021〕49号) 3.《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函〔2021〕58号) |
34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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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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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励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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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 |
1.省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2.市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临民〔2016〕100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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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
本县养老服务人员 |
省级、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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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鲁民函〔2020〕143号) 4.《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临民函〔2021〕20号) |
38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 |
按照评定结果对相关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奖补(不含省直管县),每年每处奖补标准为:农村幸福院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日间照料中心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2万元、五星级3万元;养老机构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8万元(评定有效期为3年)。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民〔2020〕46号) |
39 |
养老服务组织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 |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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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贷”项目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贷款用于满足养老机构日常经营、购买设备等运营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授信额度不超过养老机构现有床位年总收费额的80%,最高1000万元;根据养老机构与入住人员签订的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原则上对评定为5星级的养老机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对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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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农商银行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2.《临沂市民政局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审计中心关于转发鲁民〔2020〕30号文件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业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通知》(临民〔2020〕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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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项目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县民政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住建局 县行政审批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3.《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临民〔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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