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一次性运营补助 | ||||||||||||||||||||||||
2022-07-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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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营且落实封闭管理要求的公办养老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委托运营养老机构。 二、发放标准 以2022年5月18日为基准点,根据封闭管理期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分别按照能力完好老年人100元/人、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200元/人、重度失能老年人4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助。 三、资金来源和用途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2022年市级养老服务发展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单独下达,重点用于疫情防控、机构运转等方面支出。本次下达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鼓励有条件的省财政直管县参照本政策标准,加大对养老服务组织疫情防控和疫后恢复运营的补助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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