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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帮扶政策】《国有景区体制机制改革税费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22-12-12 10: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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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向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选择差额缴税

政策内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间加计抵减 10,在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间加计抵减 15)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7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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