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2-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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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1238 现场咨询:费县审计局办公室 费县自由西路228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2018年4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三年,目前已经到期。 2021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我县《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 2021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工作,我县《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内容需要补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临沂市审计局购买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是制定依据和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二是中介机构的聘用方式和相关要求;三是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应遵守的相关约束条件;四是费用管理和计算方式;五是对审计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 该文件依据符合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合法、合理、合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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