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 ||||||||||||||||||||||||
2023-01-30 作者: 点击数: | ||||||||||||||||||||||||
|
||||||||||||||||||||||||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因2017年12月26日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原《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6日已过有效期,根据临沂市水利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及时对本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报县政府印发。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省政府鲁政发〔2006〕84号文件《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及鲁水移领字〔2008〕1号《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单位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查阅上级政策文件等形式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在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愿、征求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符合合法性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合理性标准,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符合可操作性标准,具体制度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符合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办法(草稿)》已通过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并在相关网站完成一个月公示,司法局已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单位根据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办法(讨论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完善的内容 (一)主要内容: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减登记办法、范围、时间节点、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二)修订完善内容: 1.原《办法》第四条: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被录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核减登记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核减登记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户籍迁出移民村的、犯罪服刑的、死亡的、转部队现役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其核减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核减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因该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被录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核减登记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法执行,基层工作量太大,且每年只进行一次招聘,一季度一核减没有必要。所以对此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为: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核减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2.原《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现役军人、武警已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 因社会形势变化该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在三级及以上士官不一定会被安置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不接受安置的,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公正原则,对此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为:现役军人提干的。 3.原《办法》第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移民人口。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该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单位予以采纳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为:县委组织部、编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移民人口。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