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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费县第六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和《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临办字〔2020〕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费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本公告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安置工作的,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三)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以下人员不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自动离岗、主动辞职的,有违法犯罪或重大违纪行为的,因各种原因被单位开除的,有工商注册信息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曾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被解约辞退的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性质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创新性举措,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申请报名

(一)申请报名时间

自愿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申请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3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报名地点

自愿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报名。

(三)申请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费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退役士兵需本人填写《费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签字确认,不允许代替。确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现场登记报名的,可委托近亲属代替报名,受委托人持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退役证等原件或复印件、退役士兵本人照片,到现场代替进行报名登记,填写《费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五、部门分工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资格,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申请情况,会同人社局作好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

(二)县人社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就业情况、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保险缴纳情况。

(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工商注册信息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五)县卫健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安排退役士兵体检。

六、选岗和聘用

(一)选岗。对体检合格,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组织公开选岗。选岗先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选岗顺序,然后再按选岗顺序进行选岗。选岗时必须退役士兵本人亲自选岗、签字,否则视为放弃选岗。

(二)报到。选岗当日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选岗情况开具介绍信,3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不再接收。

(三)聘用。对拟聘用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费县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七、管理和待遇

(一)岗位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退役士兵上岗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按有关规定停发因建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享受的相关补贴。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在选岗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待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在岗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出勤情况发放基础薪酬和考勤补贴。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其他有关事宜由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专班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9-2113105

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